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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与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X,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组织机构代码009XXXX8795-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西XX。

法定代表人成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冉XX,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龚XX,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工作人员。

原告何XX诉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何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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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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