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汾市尧都*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某,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山*省临汾市尧都*人,初中文*,农*。2013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汾市公**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4年1月23日被监视居*。
辩护人杨*、茹XX,山*尧城律师*务所律师。
临汾市尧都*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一刑诉(2014)2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XX出庭支*公*,被告人秦X某及其辩护人杨*、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临汾市尧都*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秦X某谎称贺****程*要装载机,租赁张X一台价值109890元*装载机,后*10万**格抵押给投资公**X。现赃物追回,被害人领走。
针对上述指控,公*机关**院提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X某的行为已构成*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秦X某对公*机关*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秦X某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能*极退还赃物及赃款,可从*处罚。
经*理查*:
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秦X某谎称贺****程*要装载机,租赁张X一台价值109890元*装载机,后*10万**格抵押给投资公**X。现赃物追回,被害人领走。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X某积极缴纳罚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列公*机关*示并经*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X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秦X某与被害人张X签订的租赁协议及机械转让协议证实: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秦X某谎称贺****程*要装载机,由王*某、景XX做担保,租赁张X一台价值109890元*装载机,并后*签订虚假“机械转让协议”后,将该装载机抵押给他人。现赃物已追回。
2、被告人秦X某讯问笔录证实:2013年7月17日自己谎称有*程,租赁了张X的装载机,后*由于*们一直要租金,为了拖延时*就签了转让协议。后*把装载机抵押到了一个投资公**借了10万*。钱*给吉XX一部分,自己花*一部分。
3、证人吉XX证言证实:秦X某将装载机抵押出去后*给自己6万*。
4、证人张XX证言证实:其弟弟张X曾*其名义购买一台50福田***载机。
5、证人王*某、景XX证言证实:秦X某称有*程*要装载机,二人便做担保,秦**X处租赁装载机一台。后*张X找秦*租赁费**X某跟张X签订了机械转让协议。
6、证人徐X证言、被告人秦X某与徐X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收条证实:2013年7月20日,通*朋友认识的秦X某将一辆装载机抵押给我公*,借款10万*,期限2个月,扣除1万***后**走9万*。现已归*。
7、临汾市公**直属分局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装载机鉴定价值为109890元。
8、涉案装载机产品合格证、产品买卖合同。
9、被害人张X出具的领回福田***载机一辆的领条。
10、尧都*贺***贺***委会出具证明*实:被告人秦X某家*有*病重母亲,无人照顾。
11、被告人秦X某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某以非法*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098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控罪名成*,本院予以确认。关**护人提出被告人秦X某当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处罚。被告人秦X某能*积极退还赃物,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秦X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程*,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X某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汾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崔*华
人民陪审员 乔**
代理书记员 冯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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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