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王XX,黄**黄*XX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黎XX。
委托代理人何*松,湖北江**师*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黎XX合伙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有***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李*雄
人民陪审员 吴*勇
书 记 员 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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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4 16:00:00
审理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