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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黎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梅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王XX,黄**黄*XX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黎XX。

委托代理人何*松,湖北江**师*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黎XX合伙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有***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李*雄

人民陪审员  吴*勇

书 记 员  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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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4 16:00:00

审理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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