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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尹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忠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X与被上诉人马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尹X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X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尹X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尹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XX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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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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