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县横山*旺坡村油房*民小组。
代表人范XX,男。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XX律师。
被告黄X,男。
委托代理人邓*保,男,广**诺律师*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X,男。
原告陆*县横山*旺坡村油房*民小组(以下简*油房*组)与被告黄X、第三人刘X农*承包*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本案由原简***转为普通**,依法*成*审判员陈XX担任*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庞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16日公*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范XX担任*录。上述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除被告黄X不到庭外,其余*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油房*组诉称,2007年3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承包**造林*同书》,由原告将所属的座落在本村民小组的山*发包*被告造林。合同是通*中间人拿来给原告签字的,双**见过面。该合同约定:“一、承包*限三十年,即从2007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止;二、承包**总面积206亩,附地形图;三、承包*格每年*亩22元,其中村委会管*会每年*亩2元;四、2007年*包**一次性付清,以后*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下一年*承包*,如果乙方*有*约定的时*交当年*承包*,超过三个月后*方***山*林*处理,并取消合同”。此外,合同还对承包*内,被告不能*承包*转让、转包、转租给第三人或和*三者合作其他经*和**等内容*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时*纳了2007年*2008年*承包*,后**五年*直未交纳承包*,已构成**违约。虽然被告于2013年3月通*他人补交了2009年*2012年*承包*,但是因其违约,已符*约定的解*合同的条件。另因被告黄X在承包*间违约将承包*告的山*转让给第三人刘X,应*认该转让合同无效。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全***,特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1、判决解*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造林*同书》;2、判决被告付清拖欠的承包*4532元;3、判决被告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承包**日止,按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标准计*支*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现违约金*15000元)4、判决被告将承包*林*返还给原告;5、依法*认被告黄X与第三人刘X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让合同》无效。
原告对其陈*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陆*县横山*旺坡村委会证明,证实范XX是旺坡村油房*村民小组组长;2、范XX身份证,证明*XX基本身份;3、黄X身份证,证实黄X基本身份;4、承包**造林*同书,证明*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同的事实,合同约定承包*限、双**权**务等;
4、2013年2月26日申*人刘X的《林*采伐申*书》、刘X的身份证、黄X与刘X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让合同书》、黄X身份证,以上证据证明*X违约将承包*告的山*转让给刘X经*的事实;5、横山*旺坡村委会证明,证实范XX从*担任*原告队长。
被告黄X辩称,1、被告自承包*年*都*交承包*,不存在未缴纳承包**情形,有*年*交承包**据证实。2、原告起诉状内陈*,认为被告不能*承包*转包***据,被告依法**约定均有**租或转让,不过被告与刘X的转让合同书自签订后*有*盾即自动撤销了,未实际履行有。3、解*合同和*还林*将严*侵害被告的合法**,被告无任**错,合法*土地经*承包**应*到保护。另外,被告和*三人的确签订了转让合同,由于*三人没有*照转让合同履行,该合同双**已取消。因此,请法*依法*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庭审前提供的证据有:1、承包**造林*同书,证明*被告签订的承包**造林*同,被告承包**造林。2、交租金*收据8份,证明2007年*2013年*告向*告缴交林*租金,被告历年*合同规定缴纳租金。3、调解*录,证明*山***对双**包**纠纷进行调解,被告按合同交租金**告原队长、委托负责人收取了被告的租金。4、存折收支*录,证明*告现任*长范XX存入16480元**租金,被告缴交的大部分租金*负责人范XX转交给了现任*责人。5、稔坡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告每年**该村委会向*个生产队统一交租金,被告每年**包*原告在内的生产队交租金。6、范XX的证明,证明*XX收取租金**委托负责原告的日常*作事务。7、全**托书,证明*告全**托刘X负责承包**的经*管*。
第三人刘X述称,关**让合同,第三人和*告黄X原是有*订过该合同的合意,但事后*于*告方*众有*见,且本人没有*到资金,因此该合同从*实际履行过。
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均异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无异议,但认为其中被告与刘X签的林*转包*同已经*告同意,但事后*告反悔,该转让合同已自行无效了;另采伐申*书是事实,因刘X作为被告的全**表,其有**使此行为,不能*明*告陈*的事实。对证据5未有*件不予确认。原告对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依法**山*旺坡村民委员会支*范XX、文*范XX的调查*录及调取的该村委会于2013年6月17日出具的证明**议,被告表示无异议。本院对双**异议的原告提供的1-4号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1-7号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与本案讼争的事实相**,且原告未能*证得出相*证据予以否定,本院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对原告提供上述5号证据因未交代完整证明*容,本院不予认定。
综合全*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事实:
2007年4月间,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承包**造林*同书》,由原告将所属的座落在本村民小组的山*发包*被告造林。该合同约定承包*限为三十年,即从2007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承包*格每年*亩22元(其中村委会管*会2元);2007年*包**一次性付清,以后*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下一年*承包*,如果乙方*有*约定的时*交当年*承包*,超过三个月后*方***山*林*处理,并取消合同。被告自签订合同生效后,每年**时*纳了承包**原告,并种上了速生桉。原告自2008年*2013年3月份期间均没有*任**民小组长,旺坡村民委员会指定由范XX负责原告的日常*作。被告从2008年*2013年*交纳的承包**由范XX收取,并出具有*据。另查*,被告黄X与第三人刘X于2013年3月3日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让合同书》,原告方**XX签名,并经*坡村民委员会盖*,但未经*包**村民民主议定程*。该转让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刘X未能*合同约定支*资金,加上原告的群众提出异议,在签订该转让合同仅有*个月即自行终*,仍系被告黄X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造林*同书》。原告于2013年4月选任*范XX为村民小组长后,认为范XX无权*表原告收款,被告属违约拖欠承包*,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便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造林*同书》,是双**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的强*性规定,是一份有*的农*承包*同,双**事人应*按合同履行好各其的权**务。合同生效后。被告每年**时*纳了承包**原告,因原告自2008年*2013年3月份期间均没有*任**民小组长,此段*间原告的具体日常*作由范XX负责,被告每年*纳租金*范XX收取,并无过错。本案经***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依法*查*证,足以认定被告自承包*年*都*交有*包*,不存在未缴纳承包**情形,且有*年*交承包**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有*;原告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理由和**,且原告的起诉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本院不予支*。另被告黄X与第三人刘X签订《土地承包**权*让合同书》的效力问题,依据《中华*民共和**地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组织以外的单*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该转让合同因违反法*的强*性规定而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土地承包*》第四十八条,《中华*民共和**地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与第三人刘X于2013年3月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让合同书》无效。
二、驳回原告陆*县横山*旺坡村油房*民小组要求解*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造林*同书》及其他请求的诉讼请求。
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陆*县横山*旺坡村油房*民小组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或玉林*中级人民法*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林*中级人民法*,并于*诉期限届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受理费*名:广*玉林*中级人民法*诉讼费*户,帐号:20--405XXXX2000407,开户行:中国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XX
代理审判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庞XX
书 记 员 范X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25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标 的:164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