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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徐XX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佛山*顺德区乐**腾冲股份合作经*社,住所地广**佛山*顺德区。

负责人冯XX。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信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信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女,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佛山*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张XX,广**誉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

上诉人广**佛山*顺德区乐**腾冲股份合作经*社(以下简*腾冲股份社)因与上诉人徐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佛山*顺德区人民法*(2013)佛顺法**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该案经*院依法*成*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经*理,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腾冲股份社与徐XX于2011年11月18日签订的《钢铁市场管*合同》自2013年8月22日起解*;二、徐XX应**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冲股份社支*管*费6395元;三、腾冲股份社没收徐XX所交的履约保证金5000元;四、驳回腾冲股份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受理费*半收取为107.43元(腾冲股份社已预交),由徐XX负担。

上诉人腾冲股份社、徐XX均不服上述判决,向*院提起上诉。

腾冲股份社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徐XX违约却未要求徐XX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误。根据双**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期一个月不交租的,视作违约。甲方***收履约保证金。该约定是腾冲股份社与徐XX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本案徐XX未按照约定交纳管*费*成*本违约,按照约定腾冲股份社有***没收徐XX的履约保证金。另外,本案的管*合同是双**租赁合同存在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因为徐XX单**的违约行为,使腾冲股份社遭受了巨大的经*损失,即使根据公**则,腾冲股份社也有***没收徐XX的全*履约保证金*要求其支*逾期利*以弥补腾冲股份社的损失。一审判决以公**则为由仅仅支*腾冲股份社没收徐XX50%的履约保证金*不支*逾期利*是错误的。

二、本案腾冲股份社与徐XX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并未出现导致“情势变更”的事由,不应*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民法*关**用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以后*观情况*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法*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风险的重大变化……”,该规定确立“情势变更”法*原则。本案中,一审判决以2013年6月5日佛山*公**发布的《关**大禅桂*中心城区禁限货车**范*的通*》作为引起情势变更的事由,认为双**履行合同时*现了情势变更。2013年6月5日的《通*》是扩大禅桂*中心城区禁限货车**范*,也即在这之前在禅桂*中心城区已有*限货车**的措施,这次只是扩大范*。其实,在2008年9月1日,佛山*政府就实施*《佛山*禅桂*区域北片区禁限货车**交通**规定》,2011年8月1日起将2008年9月1日的禁限货车**予以了扩大,2013年7月1日又在2008年9月1日及2011年8月1日规定的范*基础上进行了扩大。因此,2013年6月5日的《通*》只是2008年9月1日禁限货车*施*延续,只是范*扩大了,而并不是什么新的措施*政策。而且2008年9月l日起的禁限货车*施*广**大媒体、网站及佛山*媒体、网站均有*量宣*、解*,该措施*被评为2008年*山*大新闻*一。本案土地租赁合同均是在2008年9月1日以后*订,双**事人在签合同前均应*知晓该禁限货车*施*在佛山*桂*XX域实施,完全*以预见该措施*来可能*佛山***方*施。因此,禁限货车*施*本谈*上是合同签订后*出现的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风险的重大变化,只是一个合同签订前的老政策适用范*的扩大。而且双**签订合同所涉土地就在佛山*城区,当时*是佛山*政府大力发展新城区的时*,双**应*意识到了该土地被纳入禁限货车**的可能*很大。很显然,2013年6月5日的《通*》并不属于*述司***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而是双**签订合同时*完全*以预见的商*风险,只是徐XX自愿去冒这个商*风险。因此,本案不能*用前述司***第二十六条有**势变更的规定。其次,双**同并未明*规定腾冲股份社必须*保徐XX如何**。在佛山*限货车**内很多企业经*均要使用货车,包*澜石*锈钢市场、货运公**,这些企业在禁限货车*施*仍在继续经*,只是需要改变一些经*方***行时*,禁限货车*施*不必然导致双**签合同无法*续履行。即使有*影响,也属于*常*商*风险,也是徐XX在签订合同时*预见的商*风险。另外,最高*民法*《关**确适用合同法*干*题的解*(二)服务党****作大局的通*》、《关**前形势下审理民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题的指导意见》中均强*要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人民法*应*依法*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审查*事人提出的“无法*见”的主张,同时**:“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握上,人民法*仍应*循侧重于*护守约方*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承受不利**,而是要充*注意利**衡,公**理地调整双*****。”本案中徐XX提出的禁限货车*施*法*见显然是不成*的,一审判决不是侧重保护作为守约方*腾冲股份社,而是侧重保护违约方*徐XX是完全*误的。

三、关**冲股份社所遭受的损失。本次诉讼所涉合同大多还有*至三年*期限,因徐XX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续履行或徐XX单***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续履行给腾冲股份社造成*二至三年*租金*益*失,该损失是非常*大的,而徐XX所交的履约保证金*是半年*金*数额,即使腾冲股份社全*没收徐XX的履约保证金*只能*补腾冲股份社20%左*的损失,腾冲股份社的绝大部分损失根本无法*补。

四、徐XX迟延交付管*费*违约行为与2013年7月1日的禁限货车**措施*有**。

据此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第二项,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判令徐XX向*冲股份社支*自2013年1月l0日起至付款日止的逾期利*,暂计*2013年7月l5日为199.31元;3.改判第三项,判令腾冲股份社没收徐XX所交全*履约保证金l0000元;4.徐XX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诉讼费*。

徐XX上诉称:一、徐XX与腾冲股份社签订的服务合同因客观原因出现情势变更,不得不中止合同履行。一审法*认为徐XX没有*时*纳管*费*于*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认为佛山*公**发出的《关**桂*中心城区扩大禁限货车**范*的通*》导致合同履行出现情势变更的认定是正确的,但一审法*认为情势变更起始时*为2013年7月,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如下:l.2013年**的佛山*顺德区乐**铁贸易*会年*上,协会领导告知徐XX在2013年3、4月份钢铁企业必须*离现有*钢铁市场,涉案地块逐步*入政府三旧改造范*,交通*门亦将在该地块附近开展交通**,即涉案租赁场地将不再符*双**立合同时*定的用作钢铁经*场地之目的;2.佛山*公**下达扩大禁限货车**范*的通*影响范*广,对群众特别*钢铁经*相**业的影响深远,因此佛山*公**在下达通*前已做好现场调研工作,并与政府、钢铁协会、相**铁企业家*谈,完成**前的准备工作,保障广*群众利*,减少因限行导致的损失。因此,徐XX于*行通*发布前已获知情势变更的事实;3.涉案租赁场地的所有*户均搬离租赁场地,并非徐XX一人的行为。所有*户的一致行为正好说明,货车*行的政府行为是众所周*,势在必行,租赁场地将无法*续经*,每位租户必须*找新的租赁场地;4.佛山*公**限行通*具有*后*,若通*下达后,徐XX再寻找新的租赁场所,腾出涉案场地是不可能*,应*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因此,徐XX因为情势变更的起始时*应*为2013年*,不应*定为2013年7月。同时,徐XX一直忠于*行合同相**务,其拖延缴交管*费*全*于*观因素的综合考虑。徐XX获知该信息后*直努力与腾冲股份社协商,希望能*善解*双**赁关*,减少彼此损失。由于*冲股份社的收益**村民所有,预先支*的管*费**配到村民手中。若因政府征收地块等原因而终*双**订的合同,预支*管*费*难以收回,其实际操作非常*难。因此,徐XX特告知腾冲股份社,在政府改造项*相**偿政策落实前,暂推迟缴纳管*费,管*费**证金*扣除。一审法*不应*为徐XX没有*纳上半年**费**担违约责任。

二、腾冲股份社的管*费*失已经*到弥补,故腾冲股份社主张*损失补偿过高,法*应*合考虑实际情况、腾冲股份社的实际损失等因素依法*以调整。一审法*认为腾冲股份社主张*违约金*高,徐XX对此予以认同,但判决腾冲股份社没收徐XX缴纳的50%履约保证金*为违约金*然过高,有*公*。签订服务合同后,徐XX向*冲股份社交付了l0000元**费*为保证金。该保证金*缴纳是为了当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造成*法*常**管*费*,腾冲股份社可以此抵扣来弥补损失的补救措施。依此,腾冲股份社2013年*半年*管*费*失实际上已经*到弥补。徐XX迟缴纳管*费*没有*腾冲股份社造成*际上的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一审法*判决没收徐XX50%的履约保证金*远远超出其实际损失,应*不予支*。同时,合同因情势变更无法*续履行,已造成*XX巨大损失,若要徐XX再承担巨额的损失补偿,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请求将腾冲股份社应*的保证金*接抵扣徐XX应*的管*费,多除少补,简*流程*续,方*双**事人。一审法*判决腾冲股份社没收徐XX50%的履约保证金,其余*分应*自行退回徐XX,但退回手续需时*长,增加法*负担,浪费***源。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节省司**源,请求将应*回的保证金*接抵扣徐XX应*管*费。

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徐XX无需向*冲股份社支*履约保证金;2.腾冲股份社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双**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院提交新证据。

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事人在《钢铁市场管*合同》中明*约定,本合同作为土地租赁合同的附件,故该合同虽名为管*合同,但本案争议实质应*于*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审法*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有*,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双**事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在于:1.本地政府作出的禁限货车**措施*否构成*势变更事由?2.徐XX的行为是否构成*约,应*何*担违约责任?

关**一个争议焦*,腾冲股份社上诉认为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禁限货车**措施*于*以预见的商*风险,不存在情势变更情形;而徐XX则上诉认为自2013年**即知晓将施*禁限货车**措施,故自2013年**即已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同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以后*观情况*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法*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方*事人明*不公**者不能*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变更或者解*合同的,人民法*应*根据公**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定是否变更或者解*。本案中,于2013年6月5日发布并于*年7月1日正式实施*禁限货车**措施*政府部门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实施*双**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法*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风险的重大变化,并且客观上造成*日常*要使用大型货运车*的钢铁贸易*场的承租户无法*常*行经*活动,因而继续履行合同对承租户一方**不公,而造成*事实又不能**于*同双**事人。因此,自2013年7月1日起,该禁限货车**措施**上述司***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但由于*措施*2013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故在其正式实施*,均不宜认定已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因此,腾冲股份社与徐XX的前述理由均不能**,本院不予支*。

关**二个争议焦*,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禁限货车**措施*2013年7月1日才开始,故在此之前,徐XX没有**中止履行的事由,仍应*合同约定支*管*费,但徐XX没有*约于2013年1月10日前交付管*费,故徐XX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担相**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徐XX逾期一个月不按约定交纳管*费*,视为违约,腾冲股份社有**全*退回保证金。由于*证金*针对整个合同,而本案合同于2013年7月1日起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合同期限并未全*履行完毕,故原审法*根据公**则确定由腾冲股份社没收保证金*一半,并确定管*费**也包*在以没收50%保证金*式承担的违约责任*内,符*《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同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九条关*“当事人主张*定的违约金*高*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以及预期利**综合因素,根据公**则和*实信用原则予以衡*,并作出裁决”的规定,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此,腾冲股份社、徐XX的上诉主张*不能**,本院不予支*。

综上,腾冲股份社、徐XX的上诉主张*不成*,本院不予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广**佛山*顺德区乐**腾冲股份合作经*社负担50元,由徐XX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吴*南

代理审判员  彭*海

代理审判员  姜XX

书 记 员  莫XX

书 记 员  邱XX

书 记 员  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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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6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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