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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广东XX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135号案件一审原告、136号案件一审被告):江XX,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XX、钟华,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135号案件一审被告、136号案件一审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X

再审申请人江XX因与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708号、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

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 记 员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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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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