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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田X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女,1983年2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学政、陈XX,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X,男,1986年1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与被告田X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20元由原告丁X负担。

审判员  孔XX

书记员  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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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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