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女,1983年2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学政、陈XX,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X,男,1986年1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与被告田X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20元由原告丁X负担。
审判员 孔XX
书记员 赵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