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名称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宗全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庆明,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美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祥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潍坊美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本院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50元,共计2500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春兰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
书 记 员 王 卿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标 的:27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