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徐XX、陈XX与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汉族

原告陈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燕,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XX,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孔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徐XX、陈XX诉被告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戴燕,被告李XX、中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陈XX诉称:2014年4月1日,原告徐XX驾驶赣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庐山公路北向南行驶至新华XX路段时与被告李XX停放在路肩的赣G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儿子徐XX抢救无效死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90418元。所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0418元。

被告李XX辩称:交通事故是事实,我的车保了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中国XX公司辨称:原告诉请过高,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22时48分,原告徐XX驾驶赣2178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庐山公路北向南行驶至新华XX路段时与被告李XX停放在路肩的赣G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赣21783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客原告儿子徐XX受伤后被送至九江市妇幼保健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4年4月4日死亡,医疗费用为11366.30元。

原告徐XX和原告陈XX在1995年1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在2010年9月30日生育徐XX。

2014年6月19日,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GXXX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车损评估价值为47253元。

2014年4月16日,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徐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XX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徐XX无责任。

赣G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和医疗费发票、鉴定文书及庭审笔录作为认定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徐XX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原告徐XX、陈XX有权要求侵权人被告李XX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徐XX、陈XX诉请的死亡赔偿金437460元、医疗费11366.30元、丧葬费21791元、车辆损失费4725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徐XX、陈XX诉请的护理费175.60元,因徐XX医疗费中已经包含护理费383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徐XX、陈XX诉请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因徐XX监护人原告徐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徐XX、陈XX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徐XX、陈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7870.30元。被告李XX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本院确定其承担交强险之外部分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医疗费11366.30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负担10000元,余额1366.30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负担百分之三十为409元;死亡赔偿金437460元、丧葬费21791元共计459251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负担110000元,余额349251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负担百分之三十为104775元;车辆损失费47253元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负担2000元,余额45253元被告中国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负担百分之三十为135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公司在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X、陈XX人民币240759元。

案件受理费5656元,由原告徐XX、陈XX负担745元,由被告李XX负担4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会钧

代理审判员  崔 芳

人民陪审员  郑家彬

书 记 员  张XX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