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饶XX与成都机电工程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原告(被告)饶XX,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彭小松,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成都机电工程学校。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寇XX,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原告(被告)饶XX与被告(原告)成都机电工程学校(以下简称机电学校)因不服同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于2014年5月28日和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饶XX和委托代理人、机电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饶XX诉称,饶XX与机电学校是劳动关系,在车辆租赁协议中载明,饶XX从事的是驾驶员,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机电学校与饶XX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车辆租车协议不是劳动合同。饶XX诉请判决机电学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586元、加班费24772元。机电学校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52元。

被告(原告)机电学校辩称,2012年4月16日,饶XX与机电学校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书》,饶XX是以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而非劳动者的身份,工作内容为以自有车辆为机电学校提供车辆运输服务,以换取相应报酬。饶XX付出的劳务是车辆运输服务的组成部分,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双方系车辆运输服务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诉请判决机电学校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52元。应驳回饶XX的诉请,机电学校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6586元、加班费2477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饶XX与机电学校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书》,约定机电学校租用饶XX自有车辆,饶XX从事驾驶工作为机电学校提供接送师生服务、由学校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报销油费,车辆损坏被盗、违章违纪以及交通事故由饶XX承担,机电学校按月支付饶XX2900元工资。第二年机电学校以工资名义向饶XX支付车辆运输服务费3100元/月,2013年3月开始增加社保补贴200元/月。每年6、7、8月加发600元工作补贴。2013年12月13日饶XX与机电学校解除协议,双方结清了车辆运输服务费用。2014年1月3日饶XX申请仲裁,请求机电学校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060元;2、加班费25771元;3、经济补偿金6920元;4、社会保险。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76号仲裁裁决:一、机电学校为饶XX补缴社会保险;二、机电学校支付饶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52元;三、驳回饶XX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车辆租赁协议书、工资单、证人证言、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饶XX与机电学校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书》,约定饶XX以自有车辆为原告提供车辆运输服务,以换取相应报酬。从约定并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看,饶XX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付出的劳务只是其提供的车辆服务的组成部分,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尽管机电学校对饶XX存在一定的管理是基于双方约定,双方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以及人身依附关系。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依该协议建立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且饶XX也主张该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故饶XX主张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是自相矛盾的,本院不予支持。故机电学校与饶XX的争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机电学校已依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故饶XX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586元、加班费24772元,本院不予支持。机电学校主张不支付饶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52元,本院予以支持。社保缴纳属行政机关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成都机电工程学校不支付原告(被告)饶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5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586元、加班费24772元;

二、驳回原告饶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被告)饶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王XX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