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晓义。
委托代理人覃玉件,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4栋5-16号。
负责人曾国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汇春路4号金湖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罗伦勇,该公司经理。
胡晓义申请执行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胡晓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劳人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胡晓义申请执行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2014)鱼执字第39号案件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荣军
代理审判员 龚 明
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
代书 记员 邓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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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