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任X,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3元,减半收取305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X
人民陪审员 程X
人民陪审员 邵影
书 记 员 马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