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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任X,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3元,减半收取305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X

人民陪审员  程X

人民陪审员  邵影

书 记 员  马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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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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