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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何XX、潘XX、潘X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生于1962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郑益明,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女,生于1950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潘XX,女,生于1976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潘X,女,生于1980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何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何XX、潘XX、潘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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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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