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朱*熹、向XX,重庆扬义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XX207.209.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XXXX0331-1。
负责人夏X,该支***经*。
被告唐X,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XX公*,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道XX,工商*册号500XXXX0003972。
法*代表人康XX,该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中国XX公*、唐X、重庆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月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撤诉,是在法*允许*范*内对自己的诉讼权**作出的处分,原告张XX提出的撤诉申*,符*法*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员 张**
书 记 员 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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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16:00:00
审理法院: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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