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49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XX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新浦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平原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XX诉被告焦作市XX公司等2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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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