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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焦作市XX公司等2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49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XX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新浦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平原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XX诉被告焦作市XX公司等2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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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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