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XX公*。
法*代表人李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陈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X,X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潘XX,男。
委托代理人潘*成,广*香桥律师*务所律师。
第三人柳**XX公*。
法*代表人李XX,经*。
委托代理人覃XX,男。
第三人XX公*。
法*代表人李XX,经*。
原告(反诉被告)XX公*(以下简*XX公*)诉被告(反诉原告)潘XX、第三人柳**XX公*(以下简*XX公*)、XX公*(以下简*XX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2014年10月10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XX公**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反诉原告)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成、第三人XX公**委托代理人覃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XX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公**称,2010年8月26日,原告XX公**被告潘XX签订了1份《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车*号为桂BXXX的牵引车***号为桂BXXX的挂车*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两年,首月租金*150000元,次月每月支*11298元,租赁期满*被告提前结清全*租金,在被告没有*大违约的情况*,租赁车*所有***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却没有*合同约定全*履行义务,累计*欠原告租金139086元(含首期租金60000元)。后*告多次派人找被告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拒不按合同履行交纳租金,交付车*的义务,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将被告诉至法*,诉讼过程*,被告将车*交还原告,原告向**提起撤诉申*。在一年*,被告却多次到原告经*场所纠缠、吵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原告只能*次向*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判决:1、确认原、被告双**2011年12月1日解*《融*租赁合同》;2、被告支*所欠原告车*租金139086元;3、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潘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不是融*租赁合同,且是无效的,应*性为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2、即使是融*租赁合同,原告诉请解*合同后,既要求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全*租金*诉请违反法*规定,应*予支*;3、双**订的合同无效,双***互相*还财产,被告已将车*还给原告,原告应*把收的款项*还给被告。
反诉原告潘XX诉称,2010年8月2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融*租赁协议》,但根据《金**赁公***办法》规定,反诉被告并无作为融*租赁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符*融*租赁合同的规定,且对反诉原告显失公*,严*损害反诉原告的合法**。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共付给反诉被告的款项*计259821.40元。发生纠纷后,反诉原告已将协议中所称租赁物返还给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签订协议的主体不适格,《融*租赁协议》无效,双***相*还从*方*得的财产。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特针对反诉被告的起诉提起反诉,请依法*决:1、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的《融*租赁协议》无效;2、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付给反诉被告的款项259821.40元;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诉讼费*。
反诉被告XX公**称,1、反诉原告要求确认双**议无效没有*实与法*依据,这份协议是双**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反法*法*强*性与效力性相**定,因此双**订的合同是有*的;2、反诉原告要求返还款项,是违背事实,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自愿向*诉被告缴纳融*资金,是其按照融*租赁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况*缴纳的租金*在其控制管*融*车*期间,因此其给付的租金*符*约定,要求返还租金*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驳回反诉原告潘XX的诉请。
原告(反诉被告)XX公**其本诉主张**诉答辩提交的证据有:1、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证明1份,证明*于**租赁的车*桂BXXX、桂BXXX属于*告所有,原告享有*外融*租赁的权*;2、融*租赁协议1份,证明*被告之间的融*关*以及相**款的约定,从*款中的第九条约定看出如果被告交清融*租金,车*的所有**归*告所有,同时*被告违约原告可以解*合同,在协议的第四条对租金*题进行了明*的约定,协议是双**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也有*XX的签名;3、(2012)南民初(二)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双***协议后,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由于*观的原因原告撤诉。
被告(反诉原告)潘XX对其本诉答辩和*诉主张*交的证据有:1、收款单1张,证明*诉原告已经**诉被告交付了车*融*租赁首付款150000元,收款人是XX公*,被告认为这笔款项*本案的原告收取的;2、XX公**具给潘XX的19张*输结算单,证明*XX已经**给原告的租金**车*合计109821.4元,不包*原来已经**的首付款150000元,在这19张*算单*有15张*的“公**收款(备注)”一栏写的是购车*。这19张*输结算单*13张*的“实付运费”栏打印*是运费0元,还有1张2010年12月27日的运输结算单*付运费*-7167.71元,有5份结算单*实付运费*起来一共是17791.99元,再加上-7167.71元*计10624.28元,这是被告从*告处领到的所有*费,结算单*XX公**具的,被告认为也是XX公**本案原告支*的;3、借款协议书1张,证实潘XX2011年8月26日向XX公**款70000元*事实。
第三人XX公**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应*协议约定履行。
第三人XX公**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第三人XX公*、XX公**向**提交任**据。
经*开庭质证,XX公***XX对对方*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XX公**XX公*、潘XX分别*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经*审质证予以确认。
综合全*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事实:XX公**桂B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和*BXXX重型厢式半挂车*实际所有*(桂BXXX重型厢式半挂车*靠于XX公*)。2010年8月26日,XX公*(出租人、甲方)与潘XX(承租人、乙方)签订了1份《融*租赁协议》,约定甲方*车*号为桂BXXX的牵引车***号为桂BXXX的半挂车*租给乙方*用,租赁期自2010年8月26日至2012年8月26日,乙方*承租期的第一个月向*方*纳首付租金150000元,在承租合同签订次月起乙方*期支*租金11298元,共分24期支*,共计*金271152元。合同期满*乙方*前结清车*租赁租金,乙方*有*大违约事项,租赁车*所有***方*有。甲乙双****方*现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行,守约方***书面形式通*违约方**合同,并有**求违约方*担相**任。上述合同签订后,XX公**车*交付给潘XX使用,由于*XX没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金,XX公**2012年2月15日将其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确认XX公**潘XX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的《融*租赁协议》于2011年12月12日解*;2、潘XX向XX公***租金136676.65元。因在诉讼过程*潘XX于2011年12月将桂BXXX牵引车**BXXX重型厢式半挂车*还XX公*,XX公**向*院提出撤诉申*并得到准许。2014年5月7日,原告XX公**被告潘XX多次到原告经*场所纠缠为由,再次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潘XX则认为双**订的《融*租赁协议》无效,应*相*还从*方*得的财产,潘XX亦提出了以上反诉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XX公*、潘XX、XX公**致确认:1、原被告签订的《融*租赁合同》于2012年4月12日解*;2、潘XX实际支*通***首付租金*90000元,尚*60000元,XX公**再另行向*XX追索70000元*借款;3、潘XX交给XX公**款项*计199821.4元(由XX公**XX公**收);4、截止2011年12月,潘XX尚*XX公**项130946.6元。
本院认为,XX公**潘XX签订的《融*租赁协议》,是双**实意思表示,没有*反法*和*政法*的强*性规定,为有*的合同。依法**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潘XX仅支*了首付租金**期租金*计199821.4元,之后*直拖欠未付,至其交还车*时*欠租金*达130946.6元,该行为违反了双**订协议第9.2条约定,XX公****求潘XX承担相**任。潘XX将车*返还给XX公**后,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且双**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融*租赁合同》于2012年4月12日解*,根据我国**的相**定,在双**订的合同解*后,被告潘XX还应*XX公***所欠租金130946.6元,故原告的诉请有*实和**依据,本院予以支*。至于*诉原告潘XX诉称,双**订的《融*租赁协议》无效,本院认为《金**赁公***办法》为部门规章,并非法*或行政法*,不能*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能*违反该办法*规定认定《融*租赁协议》无效,故《融*租赁协议》合法**,潘XX反诉要求XX公**还其交纳的199821.4元*项***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XX公**被告(反诉原告)潘XX签订的《融*租赁协议》于2012年4月12日解*;
二、被告(反诉原告)潘XX向*告(反诉被告)XX公***车*租金130946.6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潘XX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182元(XX公**预交),由潘X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99元(因合并审理减半收取,潘XX已预交),由潘XX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权**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日起二年*,向*院申*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或柳*市中级人民法*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并于*诉期限届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广*壮族自治区柳*市中级人民法*,账号:20-118XXXX004709,开户银行:中国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兰XX
人民陪审员 覃柳*
人民陪审员 唐XX
书 记 员 钟XX
本案适用法*:
1、《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易**履行通*、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租金*合同。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2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标 的:27115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