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代XX。
委托代理人李洪江、秦XX,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陇XX。
法定代表人:冯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XX。
被执行人高XX。
被执行人冯XX。
被执行人何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市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冯XX、高XX、冯XX、何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冯XX、高XX、冯XX、何XX在期限内履行向代XX偿还借款本金XXX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195元,申请执行费17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有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XXX.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X
书记员 桂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标 的:15742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