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庆丰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女,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XX,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
被告徐州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X,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XX公司与被告徐州X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90元,减半收取10295元,由原告徐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侯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5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