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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诉安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安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岗XX和。

委托代理人:闫瑞梅,女,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安平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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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安平县人民法院

标      的:7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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