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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王XX与重庆市涪陵区兴XX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涪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王XX,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兴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XX,组织机构代码663XXXX8639-9。

法定代表人洪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王XX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兴XX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XX、王XX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王XX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XX、王XX负担。

审判员 黎XX

书记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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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5 16:00:00

审理法院:涪陵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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