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蒋X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XX,组织机构代码569XXXX1122-0。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李XX,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蒋X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XX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 游

书 记 员 孙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