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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韩XX,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XX,组织机构代码736XXXX9326-7。

法定代表人余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XX,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余XX,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韩XX、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本案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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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标      的:7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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