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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庆XX公司与被告赵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原告大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XX。

委托代理人尹立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大庆XX公司与被告赵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XX公司委托代理人尹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XX公司诉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民一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两份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周良银交通肇事赔偿款43843元,并判决我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约定的义务,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款31166元,原告替被告支付周XX赔偿款12677元。故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26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XX因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大庆XX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疑)。证明2012年3月4日被告与周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良银以及该车乘客受伤,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认定,被告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周XX各项损失42969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2、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一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疑)。证明因周XX、赵XX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周XX各项损失42969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3、周XX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因被告没有给付周XX赔偿款,原告按照生效的判决书给付周XX赔偿款43843元(包括被告应承担诉讼费874元,保险公司赔偿款31166元)。

原告申请周XX出庭,证实其已经替被告给付赔偿款43843元。

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

被告赵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12年3月4日被告与周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XX以及该车乘客受伤,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认定,被告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萨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周XX各项损失42969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周XX、赵XX不服该判决而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该项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理赔款31166元。2013年11月29日原告替被告支付给周XX赔偿款43483元(包括被告应承担诉讼费874元,保险公司赔偿款31166元),周XX出庭证实其收到此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26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被告驾驶的黑EXXX号奇瑞出租车的车辆所有人为本案原告,被告在承包期间与周XX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对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周XX各项损失43843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为此,原告替被告给付周XX赔偿款43843元(包括被告应承担诉讼费874元,保险公司赔偿款31166元),这一点周良银出庭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其垫付的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返还原告大庆XX公司为其支付的赔偿款1267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0元、邮寄费2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姜 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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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标      的:4384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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