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北XX律师。
被告曾X。
被告邱XX。
委托代理人唐俊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曾X、邱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X、邱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曾X、邱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张家政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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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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