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XX。
委托代理人张兵,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周XX。
原告姜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XX承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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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标 的: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