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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周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XX。

委托代理人张兵,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周XX。

原告姜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XX承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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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标      的: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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