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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与上海XX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XX,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X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两次预备庭审理,于2014年10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文舟、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绍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5日签订《艾艺信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健康社区网站建设”项目服务,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支付50%的项目服务费即人民币37,5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应在2014年4月14日前完成服务项目并交付原告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项目服务费37,500元,并履行了其他相关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完成服务项目,并要求增加服务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约交付各服务项目,但被告至今不予交付,其完成的服务项目停留于基础表面的内容,导致原告计划使用该项目的网站不能营业,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由于被告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应当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艾艺信息服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37,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由被告于2014年1月5日签署后邮寄给原告签署,被告在数日后收到原告签署的合同,且双方在后续沟通中将2014年1月9日作为涉案项目的启动日期,故合同应于2014年1月9日成立。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预付款后才开始工作,但原告支付预付款的日期比合同约定延迟了两周,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项目进度作了新的安排,故合同履行的周期应相应顺延。被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提交设计成果给原告确认,在原告提出修改意见后进行了修改,但由于原告不清楚其具体的开发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提供资料、不断提出修改要求、不断否定被告的设计,并否定一些原本已经确认的设计,对被告的设计成果不确认、不验收,导致被告无法继续提供后续服务,故被告没有违约,原告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保留另案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X、被告XX公司签有《艾艺信息服务合同》,签约事由为原告委托被告就“健康社区网站建设”项目进行“界面设计、制作及后台开发”的专项服务,合同载明的双方签署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5日。该合同由被告于2014年1月5日签署后邮寄给原告,原告在数日后签署该合同并邮寄给被告。在签订该合同之前,双方就上述项目进行了相关沟通,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第1份“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要求被告参考该材料及“知乎”网站进行设计。上述“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标注了网站首页结构页面的组成,包括LOGO、动画框、搜索框及微博、QQ绑定注册等,明确了首页有社区、资讯、活动、百科共4个频道及各频道下的具体栏目、板块等内容。上述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原告委托被告进行项目设计服务,服务目标为完成项目服务的内容并提交最终文件,服务内容见附件一。被告应按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服务,服务进度见附件二,服务质量根据前期双方沟通的项目需求为标准。2、原告应支付被告项目服务报酬75,000元,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50%,余款在项目完成、网站上线等之后分三期支付。3、原告应向被告提供项目资料即需要设计的相关文字图片资料,可在项目开始前期根据自己的需求提出项目设计要求,应在收到被告的设计稿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配合确认验收。4、被告在签订合同并收到预付款后应根据项目设计需求提供设计样稿,原告应及时完成对样稿的反馈并确认。被告应根据项目进度时间提供设计稿并经原告确认后进行后续工作。原告需尽快确认被告提交的设计稿,可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每次修改需提交修改确认单给被告,被告应根据原告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5、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条款的,构成违约,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原告无故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被告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全额返还预付款;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还约定了合同自双方于2014年1月5日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自签订日起一年内有效等内容。

上述合同的附件一为《项目服务内容》,明确:项目服务内容包括“策划”、“设计”、“制作”、“程序”、“项目管理”共5个子项目。“策划”是指项目策划,主要内容为创意策划、方案编写,共1套,总价5,000元;“设计”是指风格设计(主要内容为整体风格创意设计、风格定位、创意说明,共1套,总价5,000元)、首页设计(主要内容为首页效果设计、视觉效果、布局、颜色、导航,共1页,总价3,000元)、频道页设计(主要内容为频道页效果设计、导航页、会员页、风格页、不同类型页,共6页,总价12,000元)、内页设计(主要内容为内页效果设计、详细页、信息页、弹出窗口,共14页,总价14,000元)、相似页面设计(主要内容为相似页面效果设计、相似度90%以上的页面,共9页,总价1,800元);“制作”包括整体框架制作、首页制作等共6项;“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等11项;“项目管理”即合同项目的质量控制、人员安排、进度计划等。上述项目服务的总价为87,556元(含税),优惠价为75,000元。

上述合同的附件二为《项目进度计划》,明确:“健康社区网站建设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2013年12月16日至31日为商务合作阶段,包括需求文档分析和报价及签订合同;2014年1月1日至13日为项目调研阶段,包括项目启动会、UE设计及修改阶段(1月2日至13日);2014年1月13日至2月28日为项目设计阶段,包括风格设计阶段(主界面风格设计为1月13日至20日,主界面修改及确认为1月20日至22日)、主要操作页设计阶段(界面设计为1月22日至2月14日、界面修改及确认为2月14日至19日)、内页设计阶段(内页效果图设计为2月10日至25日、内页效果图修改及确认为2月25日至26日);2014年1月24日至3月7日为前端制作阶段;2014年2月17日至4月3日为开发阶段;2014年4月3日至16日为测试发布阶段,于4月16日项目验收、完结。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之间通过电子邮件、QQ通讯工具等进行联系、交付。2014年1月14日,被告表示下一步将制定项目时间计划表、需求整理、绘制界面原型等,原告表示认可。1月15日,被告发出“服务进度计划”材料,明确项目自1月13日起至4月29日完成,合同签订阶段为1月9日至13日,调研阶段为1月13日至24日,设计阶段为1月23日至3月12日(风格设计阶段为1月23日至2月3日、主界面修改及确认阶段为2月7日至11日、主要操作页界面修改及确认为3月7日至12日)等。1月19日,原告支付被告合同款项37,500元。1月23日,被告发出“易尚界面原型(一期)”材料,内容为界面原型目录及各频道、栏目、板块的框架性质的设计。1月24日,原告表示被告设计的社区部分的原型目录不对、没有用户列表等,并发出第2份“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变更了第1份“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中的频道、栏目、板块等网站的基本框架设置,增加了课程购买、产品故事、排行、积分等功能。2014年2月8日,被告发出经修改的第2份界面原型设计材料。2月11日,原告发出第3份“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增加了引导页、小工具、排行榜等功能。2月13日,被告发出经修改的第3份界面原型设计材料。2月24日,原告发出第4份“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增加了日历、组建组群、数据分析盘等功能,更改了健康计划需求功能。2月26日,被告发出经修改的第4份界面原型设计材料以及修改后的“服务进度计划”材料,明确原型设计与修改确认日期为2月26日至3月14日、风格设计与修改日期为3月7日至18日、内容页设计日期为3月18日至4月15日、页面制作日期为3月18日至4月25日、项目交付日期为5月15日等。2月27日,原告发出第5份“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增加了私人健康顾问、上传食物和食谱、食物排行、营养素百科等功能。2014年3月3日,被告发出经修改的第5份界面原型设计材料,主要涉及对导航页内容的调整。3月4日,原告发出第6份“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对导航页面提出设计参考意见。3月6日,原告发出二级页面设计要求和功能介绍材料以及“善佳网”注册登录页面材料,要求尽快给出原型设计稿。3月7日、14日,被告分别发出“前期颜色定位”材料、风格稿第一版设计材料。3月11日,被告表示就之前未与原告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而向原告道歉,并认为界面原型设计基于原告的需求,需原告认可才能落实到原型上等。3月17日、18日、19日,原告分别发出“善佳网健康管理社区网站设计”材料、“善佳网站设计社区页面”材料、“善佳网网站设计”材料,对网站框架及页面布置、网站功能等提出了先后不同的具体修改意见。3月19日,被告发出风格稿调整材料。3月26日,被告发出引导页、个人中心设计材料。3月31日,被告发出“善佳网修改”材料及个人中心页面材料。2014年4月1日,原告表示针对一级页面需再作沟通、确认。4月9日,原告发出一级页面设计修改材料,对被告的“善佳网修改”材料作了较大修改,商品频道中增加了商品图片名称、文字简介、评分、收藏等功能,并要求显示商品收藏页面;健康百科频道中要求取消每日推荐栏目,将每日推荐与食物百科作为一个分类栏目,增加营养素百科栏目的测试工具,将身体百科栏目改为“营养元素、疾病、症状”栏目,并设“某某专栏文章”等;社区频道中的相关标题前需显示浏览量,话题图片下放置推荐投稿文章等;健康计划频道中要求更改标题内容、标题不放在图片中、图片并排、图片应突出文字等,要求将“瘦身计划”栏目改为“加入回享计划”栏目并插入图片,并将该栏目的原有6个板块全部取消而另设4个板块等;健康记录频道的首页图片中要求设置健康记录、减重记录、健康分析、课程体验等4个分类标题等。4月14日,被告发出“一级页面设计修改”材料,请原告确认。该材料共11个网页,在注册登录页面中有专家问答、健康计划等5个滚动页面,在首页中有社区、健康计划、健康记录、商品、健康百科等5个频道及搜索、钱币、消息等设置,并有社区、商品等5个频道的首页。4月16日,原告发出一级页面设计修改材料,表示大体没什么大问题。原告在该材料对注册登录页使用的5张图片提出了2张参考图片,表示对商品频道的图片还未选定,并要求取消首页中的钱币设置,社区频道中的图片配图文字按其提供内容更改、“专家及专栏文章”栏目更改为“专家专栏”,健康计划频道中的1张配图需重作,健康记录频道的首页图片中的蓝色板块内需置入体质测试内容,健康百科频道的每日推荐栏目的边上需放置健康工具测试、食物百科栏目的边上需放置食物菜肴上传工具、营养元素需单设一栏、疾病与症状需分类设栏等。4月21日、22日,被告先后发出修改了的一级页面内容调整材料及相关配图、善佳网一级页面材料及网站树状结构图,但原告对此未予回复。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XX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及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系统服务等。被告在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开发完成了艾艺图书馆自助终端系统、艾艺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艾艺数据监控展示系统、艾艺触摸屏多媒体展示系统、艾艺项目管理系统等计算机软件,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由涉案《艾艺信息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原告付款凭证、原告提交的“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材料及QQ通讯记录材料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合同在2014年5月27日本案第一次预备庭审理之日解除。

本院认为:涉案《艾艺信息服务合同》由原、被告双方经磋商后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合同载明的双方签署落款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均为2014年1月5日,故合同于2014年1月5日成立,原告实际在该日期后签署合同的行为可视为对合同于该日成立的追认。由于双方在合同成立后的初期均无履行行为,被告在2014年1月14日表示将制定下一步的项目计划等,原告表示认可,而被告在1月15日通过“服务进度计划”明确合同签订阶段的截止日为1月13日、项目自1月13日开始,原告对上述“服务进度计划”并未提出异议,且在1月13日后的一周内即1月19日支付了约定的合同款项,故可认定双方一致同意将开始履行合同的日期推迟至2014年1月13日,相关履行应按照上述“服务进度计划”的内容作相应顺延。

涉案合同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被告的合同义务是为原告开发建设“健康社区网站”,在开发的第一阶段即设计阶段完成网页界面设计,在此基础上再完成后续阶段的前端制作、软件程序的编写等任务,最终使网站能够上线运行。被告履行上述义务、完成项目任务须得到原告的配合协作,原告的开发目标、开发需求等应当基本明确、固定,否则被告的设计是否满足了开发需求等将无据可循。第一,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服务的质量根据前期双方沟通的项目需求为标准。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前原告的项目需求的具体内容,但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项目资料即需要设计的相关文字图片资料,并明确原告可在项目开始前期根据自己的需求提出项目设计要求,而原告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了第1份“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并要求参考该材料及“知乎”网站进行设计,故可认定原告的项目需求基本上以第1份“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规定的网站页面结构、频道与栏目设置、网站功能等为限,原告不能明显超出上述限制对被告提出相关的设计要求。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设计稿可以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即原告的修改意见必须是合理的,不能不断变动网页设置、网站功能或者否定已经确定的内容或者无次数限制地要求修改。在实际履行中,对于被告提交的网页界面设计稿,原告先后通过5份内容不同的“健康社区网站设计”材料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大幅变更了第1份材料即项目原定需求中的频道、栏目等网站的基本框架设置,增加了课程购买、产品故事、小工具、排行榜、日历、组建组群、数据分析盘、私人健康顾问等大量功能,更改了健康计划需求等部分功能,且上述较大的变动并非一次性提出。原告在作出上述变动后还通过“善佳网健康管理社区网站设计”等材料再次对网站框架及页面设置、功能等提出了先后不同的修改意见,又在2014年4月9日对页面设计作出较大修改,内容涉及各频道的大量栏目的变动及功能增加、取消、合并等,且在对被告提交的设计稿表示大体没大问题后又提出大量修改意见,在每日推荐、营养元素、疾病、症状、专栏文章等方面对原先修改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基于以上情况,足以认定原告不断变动的上述设计需求已经明显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也明显超出了可以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的范畴,其行为不仅导致被告的设计无所适从,而且大量增加了被告的设计成本。第二,被告在2014年1月23日首次提交网页界面设计稿,在原告每次提出修改意见后均进行了修改,并在2014年4月22日最后一次提交了界面设计稿,被告在此前还提交了有关颜色、风格、导航、个人中心等方面的设计稿。从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以及在先开发完成的相关软件等情况看,被告具有较为专业的开发能力,在技术上有能力完成涉案项目。从被告的设计及修改的内容看,其设计、修改遵循了原告的设计要求、修改意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观态度是积极的。基于以上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在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逾期后才交付部分设计成果且未提交其他开发成果,直接原因是原告不断变动设计需求,并由于原告不确认被告已经完成的界面设计等部分开发成果,直接导致以界面设计等为基础的后续的其他开发难以进行,故造成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在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依法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项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于2014年5月27日解除,上述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陆X、被告上海XX公司之间的《艾艺信息服务合同》于2014年5月27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陆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7元,由原告陆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根华

代理审判员  郭 杰

人民陪审员  樊大林

书 记 员  徐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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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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