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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X与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清苑县人民法院

原告翟X,农民。

被告马X,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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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清苑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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