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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审计违约金纠纷!律师代理完胜,驳回原告诉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违约金纠纷胜诉案例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 5% 的,承包方需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原告以被告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

办案经过

陈明祥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庭审中重点论证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 5%,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 5%,不构成故意高估冒算,扣除工程款无依据。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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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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