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
孙XX是一名普通务工人员,2019年至2020年间受雇于史XX,在多个建筑工地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按工时结算报酬,孙XX完成了全部工作,但史XX一直未付清劳务费。此外,孙XX还为史XX垫付了部分款项。
2024年5月20日,史XX将拖欠的38060元劳务费与垫付款合并,向孙XX出具了一张金额为70000元的欠条,并注明“欠款在2024年8月1日前全部结清”。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史XX仍未支付。孙XX及其儿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史XX诉至法院。
庭审中,史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孙XX向法庭提交了劳务费及垫付款计算明细、欠条、通话录音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X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史XX欠其劳务费及垫付款共计70000元的事实,史XX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缺席判决史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XX支付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虽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对于广大劳动者如何维权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欠条是锁定债权的“王牌证据”
本案中,孙XX之所以能够胜诉,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史XX亲笔出具的欠条。欠条内容清晰,明确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且有债务人签名,形成了完整的债权凭证。在劳务关系中,很多劳动者与用工方仅存在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缺乏书面证据而陷入被动。因此,建议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尽可能让用工方出具书面欠条或结算单,载明欠款事由、金额、还款时间等信息,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
2. 垫付款可一并主张
孙XX的70000元债权中,既包含劳务费,也包含其为史XX垫付的款项。法院在判决中一并支持,体现了对劳动者实际损失的全面保护。实践中,劳动者为用工方垫付材料费、工具费等情形较为常见,这些垫付款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同样可以通过诉讼追索。但需注意保留好垫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以证明款项性质。
3. 缺席判决不影响债权实现
史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提醒债务人:逃避诉讼并不能免除责任,反而可能丧失答辩、质证的权利,导致法院直接采纳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判决生效后,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
判决书明确告知了被执行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对债务人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也为债权人实现权益提供了保障。
5. 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而非劳动法。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受劳动法特别保护(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而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主要依据合同约定。但无论哪种关系,只要存在欠款事实,均可通过诉讼维权。
结语
一张欠条,让拖欠的劳务费尘埃落定。本案再次证明:书面凭证是维权的基础,及时诉讼是维权的关键。希望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增强证据意识,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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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2/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7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