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例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鲁X,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马X,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小区。
被告二: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古街,法定代表人为马X,马X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原告A公司与被告马X、B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2021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租金987259元、违约金197451.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因疫情无法经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原告未及时催缴租金,且已于2024年7月搬离租赁房屋。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举证材料及庭审陈述,查明原告与马X2019年4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免租及违约金条款等,马X按约支付首年租金341425元,尚欠合同期内租金409711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马X以B公司名义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2024年7月,原告已制定案涉房屋后续市场租赁价格,且马X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B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马X、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A公司房屋租金7894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1.2元,由二被告负担5847.5元,原告负担1883.7元。
判决理由为: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法院依原告制定的市场价格核算出合同到期后16个月的租金,与合同期内欠付租金合计支持789467元;马X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主张租金及续签合同,故对其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2/28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