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15)信浉民初字245号
原告耿XX,男,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XX、翟X,河南XX律师。
被告郭X,女,住河南省信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X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XX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XX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耿XX承担。
审 判 员 崔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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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