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A物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B(劳动者)
争议背景
劳动关系:B于2021年入职A物业公司,岗位为保安,双方因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产生纠纷。
一审诉求:
B(XXX-1号案):
支付2023年6月1日至7月30日工资XX元;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
支付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加班费(延时加班XX元、休息日加班XX元);
支付律师费XX元、保全费XX元、担保费XX0元。
A物业公司(XXX-2号案):
主张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差额XX元、经济补偿XX元及律师费XX元。
二审争议:A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责任,由B承担全部费用。
法院审理要点
争议焦点:
加班工资差额是否应支付?
2023年6月工资是否应支付?
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费如何分担?
关键事实:
加班工资:A物业公司主张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B实际日均工作11小时,超时工作事实成立。
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调整岗位并要求考取电工证,B因无证未能上岗,双方未就变更达成一致,劳动关系终止。
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劳动者胜诉部分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5,000元)。
法院认定:
加班工资:一审核算的加班工资差额33000元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2023年6月工资:按标准工资5,600元折算8天工资为10000元,应予支付。
经济补偿:双方均无法证明解除原因,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59000元。
律师费:根据胜诉比例,公司承担2463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物业公司支付B:
2023年6月工资10000元;
加班工资差额33000元;
经济补偿59000元;
律师费2463元。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费用:20元由A物业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第46条(经济补偿);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加班工资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律师费分担);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为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加班工资举证责任、解除合法性认定及费用分担:
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义务,A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承担不利后果。
解除性质认定:岗位调整未协商一致且涉及资质要求,劳动者未入职新岗位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
地方性法规适用:深圳特区条例明确劳动者胜诉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程序正义:二审维持原判,凸显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维护司法权威。
本案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劳动者维权策略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20000元
行 业:物业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