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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二审均获支持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 01 民终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回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X*与被上诉人赵**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 0102 民初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X*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 0102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系赵**在上诉人开业时纠集社会人员拆除我使用已久已经存在的雨棚(有报警记录以及提交到城关区法院的租赁合同为证),并多次到店闹事,防水遮雨棚不影响采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被迫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二、上诉人在永昌XX **号经营多年从未发生过遮光费问题,且雨棚也是地下室安全设施,是承建人盖的,承建人已经跟被上诉人协商过就遮光费一次性缴纳过,上诉人不应重复支付。三、因疫情原因导致商铺无法正常营业,国家给商铺 6 个月停业补助没有收取房费,在这期间双方均未营业,不可能造成遮光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蒋X*从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房管所处承租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正宁XX**号房屋。因该房屋装饰物遮挡赵**房屋光线,故赵**与蒋X*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止,蒋X*每年向赵**支付补偿款四万五千元,首年每三个月为一个缴费期,次年每年缴费一次”。协议签订后,赵**仅向蒋X*支付补偿款56250 元,尚有 33750 元未付。协议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协议。赵**多次要求蒋X*拆除遮挡物或者按先前协议支付补偿款,但蒋X*未再支付补偿款也未拆除遮挡物。2023 年 6 月,蒋X*拆除了遮挡物,同时在离赵**窗台不远处搭建了钢铁架子。赵**、蒋X*就补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赵**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赵**、蒋X*应依约履行协议。本案中,蒋X*因经营场所遮挡了赵**的窗户,自愿与赵**达成补偿协议,理应按约向赵**支付剩余的补偿费 33750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赵**补偿款 33750 元。二、驳回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蒋X*向赵**支付补偿款 33750 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在卷证据及法庭调查情况,蒋X*与赵**签订的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该《协议》签订后,蒋X*已实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故该《协议》对蒋X*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二审中,蒋X*主张案涉房屋承建人已与赵**约定遮光费一次性缴纳,且 2020 年因疫情原因导致商铺无法正常营业未造成遮光损失。对于蒋X*的上述主张,赵**均不予认可。现蒋X*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赵**与案外人对案涉房屋采光补偿费另有约定,亦不能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因疫情原因停业的事实,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对于蒋X*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蒋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44 元,由蒋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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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2/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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