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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偷越国(边)境的陈X被释放,刑事案件被撤销

涉嫌偷越*(边)境的陈X被释放,刑事案件被撤销

案情简*:

陈X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4年8月31日被昆明*公**西山*局刑事拘留。经*师*见犯罪嫌疑人陈X后,律师*为该案具有*护为无罪的空*。

经*实,2023年12月份,陈X通*他人帮助,从**省西XX偷渡出境。2024年8月底,陈X从*挝国*丁*岸通*当地人带路****渡至西XX。上述两次涉嫌偷渡的过程*有*人以上协助或共同实施*渡行为,因此公**关*控其行为已涉嫌偷越*(边)境罪。

辩护意见:

黄*师*受委托介入后,根据多年*事辩护的办案经*发现,虽然陈X在公**关*述了自己涉嫌偷越*(边)境的事实,也明*了实施*行为时*能**人以上参与或共同偷渡,可能*成*人以上“结伙作案”型的偷越*(边)境罪。除此以外,陈X并无其他犯罪的行为。因此,若可在本案中证实陈X未与他人“结伙作案”实施*越*(边)境,即证实与陈X一同出入国(边)境的人连*陈X合计*数为一人或两人,不到三人的,那*陈X就不构成*越*(边)境罪。

根据上述辩护思路,黄***师*会见陈X和*案过程*查*:一、2023年12月份,陈X从**省西XX偷渡出境时*有*人在身边,即便有***员也未被抓获,不存在任**天记录等书面证据等可以证据证实陈X和*他人在一起实施*“结伙作案”的偷越*(边)境行为。二、2024年8月底,陈X从*挝国*丁**当地人带路****渡至西XX入境被警察发现时,无证据证实陈X与他人一起偷越*(边)境,与陈X一起同行的人均未被抓获。因此,黄*师*为,本案中没有*据证实有*人以上“结伙作案”的偷越*(边)境行为,陈X涉嫌偷越*(边)境次数不足三次,因此陈X的行为不构成《关**理妨害国(边)境管*刑事案件应*法*若干*题的解*》(2012年8月20日最高*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的偷越*(边)境的情形,即不构成*越*(边)境罪。

换句话讲,上述司***规定:偷越*(边)境,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即偷越*(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边)境的,才属于《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的偷越*(边)境行为,才构成*越*(边)境罪,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本案不属于《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的偷越*(边)境行为,陈X不构成*罪。

辩护效果:在公**关*事侦查*法*期限内,黄***师*用证据的瑕疵漏洞,即无证据证实本案存在“三人结伙”偷越*(边)境或陈X三次偷越*(边)境的情形,得出了本案不符*《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的偷越*(边)境罪的情形。公**关*取了黄***师*辩护意见,最终*出了昆XX(牛)撤案字[2024]1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将已经*为刑事案件的本案撤销。同时,在2024年9月14日将被羁押在昆明*西山*看守所的陈X释放,详见昆西看释字〔2024〕581号《释放证明*》。本案最终*照无罪处理,陈X仅受到行政拘留,未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

本案评议:

根据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妨害国(边)境管*刑事案件应*法*若干*题的解*》(2012年8月20日最高*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第五条第二款,偷越*(边)境,具有“三人以上结伙”或者“偷越*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只有“情节严*”的偷越*(边)境行为,才构成*越*(边)境罪。情节不严*的,不构成*罪。因本案未证实陈X实施*三次偷越*(边)境的行为,也未查*陈X有“三人以上结伙”偷越*(边)境的行为,因此陈X不构成《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的偷越*(边)境罪。

根据《中华*民共和**法》和*案情节,陈X若构成偷越*(边)境罪,可以判处一年*下有*徒刑、拘役或管*,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师*某争取到无罪释放的结果属于*型的无罪案例

法*规定:

《中华*民共和**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法*,偷越*(边)境,情节严*的,处一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怖活动,偷越*(边)境的,处一年*上三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妨害国(边)境管*刑事案件应*法*若干*题的解*》(法*〔2012〕17号)

第五条偷越*(边)境,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

(一)在境外实施*害国****为的;

(二)偷越*(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边)境的;

(四)勾*境外组织、人员偷越*(边)境的;

(五)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年*又偷越*(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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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13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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