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工业园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591民初9345号
原告:王XX,住江**苏*市虎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XX实习*师。
被告:童XX,住浙江*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XX,江*XX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童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受理,依法*用普通**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被告童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原告借款人民币379302.75元,并以379302.75万**基数按年**15.4%支*利*,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为38941.75元,合计418244.49元;2、判决被告支*原告律师*15000元;3、判决被告支*原告保全*保费15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4日,双**订借款合同,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告借款人民币190万*,借款期限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利*按每日万*。借款合同还约定,如被告有*约行为,需要承担出借人为诉讼而支*的诉讼费、保全*、律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告出借借款190万*。被告归*借款本息合计168万*(含归*利*159302.75元),本金*余379302.75元。为维护合法**,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准以上诉请。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之间没有*贷关*。2021年3月27日被告因购买房*资金*够需要向XX贷款,原告承诺可以帮其办理过桥,先为被告垫资了190万**于**购房*,再用购买的房*办理抵押贷款向XX借款,事成*后*被告支*过桥服务费。2021年6月18日原告准备了一份空**同让被告在空**款合同上签的字,被告签字的时*该空**同上只有190万**金*,没有*款日期和***。被告签完字以后*手机拍了照片,然后*告就把合同收走了,仅此一份合同。2021年6月24日原告垫资了190万*,通*宁*XX汇入了被告的账户,但是之后*告并没有*成*款手续。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日期和**都*原告为了诉讼不久前自己添加上去的。二、为了支*垫资款,被告已经**了187万*,仅欠3万*。三、本案的款项*产生是由于*告想取得过桥的服务费,但之后*办成XX贷款。由于***间并没有*贷关*,合同的内容*空**,是原告之后*了诉讼私自添加的,因此应*驳回原告要求支*律师*、诉讼费、保全*保费、利*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请求法*按照相***规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
甲方(借款人)童XX、乙方(出借人)王XX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一、甲方*资金**需要向*方*款。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万**,(小X)XXX元。
二、借款日期:2021年6月24日,还款日期:2021年7日23日,甲方*款后,乙方*借条还给甲方,三、具体日期以实际打款日期为准。三、利*支*:甲,乙双**定利*按照每日5%计*,30日起做,超过借款期限按照每日10%计*。四、借款期间,甲方*须*证所提供的所有*件真实有*,并保持联系电话24小时*通,否则乙方*以单***合同,甲方**担因此产生的相***。五、如果甲方*有*规定的时*还款,甲方*要每月向*方**借款总金*的30%的违约金。六、担保人需承担连*责任,为上述债务承担连*保证责XX间为主债务届满*限后*两年。七、如甲方****约行为,导致乙方*讼到法*,需到乙方*在地法*诉讼(即到园区人民法*诉讼),甲方*须*担乙方*参加诉讼而支*的诉讼费、保全*、律师*、交通*、强*执行费*相***。
王XX出具的证人证言载明:是我介绍王XX给童XX办理贷款垫资手续的。王XX和*XX约定先由王XX垫资190万*,然后*王XX办理贷款垫资手续,但是之后*款垫资手续王XX没有*成。
依照当事人申*,王XX陈*:我和*XX以前认识,和*XX不认识。我是通*张XX认识张XX,又通*张XX认识王XX的。当时*和*XX还有*被告都*场,我只知道他们在签一个什么合同,童XX在上面签了一个字,但是因为就他们自己在签,我在旁边*茶,我记不得具体签的是什么,当时*有*定利*,合同是没有*利*,童XX就写了一个名字,要是有**,合同上肯定会体现出来的,他们也没有**利*,我听见童XX说过桥之后*他们钱,因为借钱*定要给钱*,具体是什么钱*不清楚。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我就跟原被告见过一次。当时*合同我没拍照,就童XX拍了一张*。我也不记得他们有*有*定还款时*和**,因为这个是他们之间的事情,我也没多上心。微信记录确实是我和*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我算的不是利*,当时*王*我还剩多少天了,但是我发的应*不是利*,原被告的钱*我没有**,我发的东*是什么意思我已经*记得了。我也没有*里面说钱*事情。至于*务费*少我也不知道。
另,就《借款合同》如何*订的,原告明*上述利*、还款期限系原告手写,当时*记让被告捺印,另约定每日5‰,实际是万*之五每天,当时*笔误。被告则称签约时*同上并未注明*款期限、利*,系原告单***。2021年6月24日原告向*告转账190万*,钱*转入当天及前一天有*人款项*入。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合计*款187万*。
原被告微信记录,2022年11月17日原告:息10.10欠未付;11.10欠未付;12.10欠未付。被告未回复。
原告称2021年7月13向*告催款,被告7月13日给了5万,7月14给了5万,到了2021年8月21日,原告称:你再不还钱,我们要报警,被告当天又在微信上转了4万。
原告审理中陈*自2021年7月13日起首次催要款项。
依照当事人申*,张XX到庭作证,张XX陈*:我和*被告都*识,王XX也是做金**介的,当时*订借款合同的时*,是在原告办公*,是原被告当面谈*,然后*了合同,借款金*大概是180万**,借款合同有*有*利*和*款时*,因为我没有**看,所以我不知道有*有*,但是之前我是听说有*定利*的,谈*时*约定的利*是千分之二一天左*,当时*和*XX还有*被告都*场,当时*借款合同我没有*照,因为是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告向*告催要款项*事情我是知道的,有*有*本金***我不清楚,当时*又没有*场。我没有*王XX向*告需要款项,我只记得我去过昆山*次,帮他们沟通*房*的事情。之后*没有*么参与他们的事情了。当时*XX有*我说这个事情,让我帮着计*了一下,然后*信发给了王XX,没有*给被告。钱*借给被告买房*的,不属于*资过桥,钱*给被告之前,王XX已经*XXX那**好了。原告是借钱*被告买房*,前面聊的是房*卖下来之后*款要不要给王XX,后*索*就说给王XX了。后*是原告帮被告办理了XX贷款手续的,要收取中介居*费。这个案子也有*介居*费*。我和*XX都*分的,原告应*是有*的。居*费**款的利*是不是同一笔。为了安**见,我要收取被告的产权*给原告。现在产权*在哪边,在不在原告那*、有*有**,我不清楚。
原告出示原告和*XX的微信,载明:2021年7月7日,王XX:王X,你那*你朋友那***的下来吗?1.5你跟他讲一下……原告:嗯,相*他,可能*是一个资方。王XX:张X那***一点五是吗?利*能*能*下点。原告:我来问下。王XX:利*少点。原告:XX。王XX:希望王X能*解。王XX:后*100%可以放的是吧。因为我们也要为那*客户考虑一下,毕*时*拖的太久了,我也觉得难为情的。原告:这个我来催单**尽早安*,也让客户省一点。
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起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由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由应*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载明*款金*190万*,被告亦认可收到原告收到上述款项,被告辩称双**间不存在借贷法*关*的意见,于**据,本院对此碍难采
纳。针对双***约定是否明*,原告是否有***告主张*述利*,本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并结合当事人陈*,上述《借款合同》中的利*系原告手写,且被告未捺印,然借款合同中关**款人借款金*、身份证号码等均被告捺印。且结合被告的还款情况,以及原被告的微信记录等内容,并无证据表明***间就借款利*达成*致意思表示,加之原告从*自资金*介相**意,且本案的钱*来源也并非均来自原告,综上原告主张*上述利*计*标准本院碍难采纳,本院依法*定双**间未明*约定利*,结合原告向*告催要的日期,参照全*XX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经*算,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原告本金61572.37元*利*(计*方*:以61572.37元*基数,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XX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付款之日止),并对此予以支*。就原告主张*师*、保全*保费,并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
据此,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童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王XX本金61572.37元*资金*用利*(利*计*方*:以61572.37元*基数,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付款之日止)。
负有***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7822元、保全*2695元,合计10517元,由被告负担1490元,原告负担9027元,被告应*担的款项*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
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市中级人民法*。同时*照国*院《诉讼费*交纳办
法》规定向***苏*市中级人民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王*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XX
其他民间借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29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标 的:3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