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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上百万元的企业间借贷胜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邢台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冀0503民初1010号

    原告:邢台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杨志广,河北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雷XX,河北XX律师。

    原告邢台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地产)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杨志广、被告XX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雷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截止至2013年7月31日,并约定了利息。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告依约提供借款500万元借款。对于上述原告债权,原告分别于2013年11月5日、2014年5月19日、2014年8月13日向被告发出的催款通知,该三份通知载明借款日、到期日、借款金额、利率、欠息额等数据,并载明“请贵公司确认以上数据,并尽快归还以上款项”。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9月15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11月15日多次以企业对账函的方式予以确认。

    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4月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本案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本案中,被告抗辩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为证明未过诉讼时效,提交了包括本案借款在内的三份借款催收通知、五份《企业对账函》,表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时间跨度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每次间隔不超过6个月,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被告认为原告的五份《企业对账函》不具有催收借款的意思表示,但从该对账函的出具目的来看,原告作为包括本案借款在内的巨额资金的提供者,向被告发出对账函本身即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且原告在每份对账函中均明确作出应收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是在对于五份对账函中记载的借款数额以及利息均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予以签字确认,而非仅仅作出签收对账函的行为,故应视为被告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原告主张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连续五次作出确认原告的《企业对账函》的意思表示后,又抗辩诉讼时效届满,显然既不符合常理,也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以借款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上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并以借款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上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XX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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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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