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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财产保全,看律师如何追回货款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XX景XX******,身份证号码:362XXXX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X,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宜春,住宜春市袁州区XX****号码:362XXXX1973********。

诉讼

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在宜春向被告不定时不定量供应猪饲料,从2019年1月开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多份赊销凭证,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签字确认的赊销凭证显示共拖欠原告167225元货款,双方确定了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原告催讨,被告在归还了一小部分货款之后,于2019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欠条明确载明了“今欠彭X饲料款135000元,现决定2019年8月20日之前还35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欠款人:陈XX的相关内容。之后,截止到2019年11月21日,被告又陆续向原告支付了三笔货款,总计35000元,仍旧拖欠原告货款100000元整未能如期支付。被告违反该欠条承诺,无故拖欠并拒不支付原告剩余10万元饲料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原告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 院

事 实

被告自2017年起向原告采购XX恒青小猪饲料。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赊销凭证及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彭X饲料款135000元(拾叁万伍仟圆整),现承诺2019年8月20号之前归还35000元(叁万伍仟圆),剩余100000元(壹拾万圆整)于2019年12月31号之前归还。如未及时归还由当地法院受理解决,以此为据。欠款人:陈XX”。欠条出具后,被告累计偿还35000元货款,剩余款项100000元未再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告所诉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被告陈X向原告彭X采购饲料,原告彭XX约向被告陈X提供饲料,被告某英理应按时支付货款。根据原告彭X提交的欠条及赊销凭证,本院确认被告陈X拖欠原告彭X饲料款100000元。被告陈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X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XXX**********。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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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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