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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后积极了解案件情况答辩,并追加**公司为被告,最终判决当事人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江**昆山*人民法*

    (2020)苏0583民初18766

    原告:邢XX,男,住陕西省显示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XX律师。

    被告:昆山XX公*,住所地江**昆山*XX。

    法*代表人:张X,该公**经*。

    被告:张X,男,住安*省阜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XX,江*XX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江*XX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

    被告:昆山*XX公*,住所地江**昆山*玉山XX震川西XX。

    法*代表人: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上海XX律师。

    原告邢XX与被告昆山XX公*(以下简*XXX公*)、张X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原告邢XX向*院申*追加昆山*XX公*(以下简*XX公*)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组织当事人于2021年2月8日进行证据交换,原告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及被告XXX公*、张X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胥XX、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XXX公*、张X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胥XX、苗*及被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邢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XXX公***告支*医药费60577.82元,二、判令被告XXX公**担本案诉讼费,三、判令被告张X承担连*责任,四、判令被告XX公**被告XXX公*、被告张X承担连*赔偿责任。事实和*由:2020年8月24日,原告接受被告XX公**雇佣,在被告XXX公**内提供劳*,原告负责电XX作,约定8月28日开始千活,每天劳*费*500元。8月28日,原告如约到被告XXX公**厂内开始提供劳*,在电焊过程*,由于*房*有***安**施,原告在劳*过程*不慎**房*摔下,导致L1锥体压缩性骨折,随即被送往昆山*第一人民医院友谊院区治疗。在医院急诊部,原告工友程XX报了警。原告于2020年9月2日进行手术,在受伤处共植入了八根钢钉做内固定,2020年9月9日出院,共花*医药费60577.82元,且后*仍需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被告XXX公****购翁XX在受伤当日垫付了400元*查**,便不再过问。原告为支*医疗费*已经*举外债,且短时*内无法**,无奈向**提起诉讼,后*的治疗费*及伤残赔偿请求(如有)待确定后,原告再另行起诉。原告与被告XX公**雇佣关*,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XX公***担雇主责任。被告XXX公**法*包*不具有**资质的被告XX公*,应*对被告XX公**原告的赔偿承担连*责任。被告张X系被告XXX公**唯一股东,被告张XX不能*证证明*个人财产与被告XXX公****产独立,被告张X依法**担连*责任。以上,请求贵院判如诉请。

    被告XXX公*、张X共同辩称,被告XXX公**被告XX公**承揽关*。被告XX公**佣的人员在从*承揽作业中受伤,应*由被告XX公**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公**无尘室安*纯水*统需要,其员工翁XX于2020年8月22日至被告XX公**该公***板商**锈钢管*料价格及施*安*事宜,约定材料和*工费*被告XX公***。后*告XXX公**被告XX公***微信确定材料和*工费*被告XX公**起结算,由被告XX公***人员到被告XXX公**施*,从*信聊天记录和*音证据充*证明*告XXX公**被告XX公**间是承揽关*。被告XX公**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由被告XX公**承担责任。原告邢XX起诉被告XXX公*、被告张X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驳回对被告XXX公***告张X的起诉。二、被告XX公**派遣的人员来焊接安*水***具有*业的焊接资格证书,而且原告也应*具备基本的高****护常*,并佩戴***,但是原告未采取任****施。原告XXX吊顶的石*板不能*还去踩踏酿成*事故。原告具有**的过错,应*由原告和*告按照过错责任*担全*损失,或者原告和*告XX公**成*伤关*。三、被告张X不应*承担责任,被告XXX公**被告张X不存在人格财产混同的情况。被告XXX公**格财产独立,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张X错误。

    被告XX公**称,本案中,被告XXX公***担雇主责任。被告XX公**被告XXX公**是买卖合同关*,被告XX公**是应*告XXX公**需求向*介绍XX,XX的劳*费*XX自行与被告XXX公**谈*定,被告XX公**收取劳*费*差价。被告XX公**业务只包*材料销售,并不包*加工,被告XX公**身也不会加工工作。被告XXX公**规避自己的用工责任,多次要求被告XX公**原告等人的劳*费*并写进买卖合同中,但鉴于*告XX公**被告XXX公**非承揽关*或建设工程*同关*,故被告XX公**只是按实际情况**告XXX公**送了买卖合同,且材料送至被告XXX公**,被告XXX公**全*货款支*给了被告XX公*,双**卖合同关*已经*行完成,不存在其他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X公**无尘室安*纯水*统,需安*不锈钢管*料。2020年8月22日至8月24日,被告XXX公**工翁XX与被告XX公**工刘XX通*微信商**锈钢管*料购买、安*事宜,被告XX公***告XXX公**材料、人工进行了报价,被告XXX公***要求人工费、材料费*并写入合同,由两公**算,被告XX公**意在被告XXX公**安*师**商*定人工费**人工费*入合同。

    2020年8月23日,被告XX公***微信联系案外人程XX,告知其有*批材料厂里面需要焊接,让其找人做并前往厂里商**定人工费。

    2020年8月24日,案外人程XX、原告邢XX至被告XXX公**现场,三方*定人工费*500元/人/天,被告XXX公***人明*人工费*支*被告XX公*,由被告XX公**支*两人。

    2020年8月25日,被告XX公*(甲方、卖方)与被告XXX公*(乙方、买方)签订《商*买卖合约书》,约定“一、304不锈钢板一批5361元,二、计*方*:材料价5361元,三、付款条件:预付50%款,货到付清,四、交货方*:卖方*责材料运输,运费*卖方*担,货送到昆山*XX房,五、交货时*:合同生效后10天内。交货时*如果发生变动,应*双***为准”。2020年8月28日,被告XXX公***被告XX公*5361元。被告XXX公**被告XX公**未支*员工邢XX、案外人程XX人工费。

    2020年8月28日,原告邢XX、案外人程XX在被告XXX公**施*平*上进行水**接,施*平*边*连*石*板吊顶的顶部,有*定落差,原告邢XX施*中踩在石*板吊顶的顶部导致顶部断裂,原告邢XX从*裂处摔下致使腰椎受伤。原告邢XX从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9日住院12天,产生医疗费60577.82元。

    另查*,案外人程XX的店铺昆山*玉山XXXX不锈钢材料商*与被告XX公**铺相*。程XX出庭陈*:我和*告邢XX是工友,本案中,我和*告邢XX的工钱*样,都*500元*天。原告邢XX对于*XX的陈*无异议。

    又查*,被告XXX公**供的该公*《2020年*企业年*报告书》中未列明*告XXX公**被告张X的财产状况。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医事诊断书、医疗费*票、证人证言,被告XXX公*、张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XXX公**被告XX公**间)、照片、视频、《2020年*企业年*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XX公**供的买卖合同、银行短信、照片、工商*息、微信聊天记录(被告XX公**程XX)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为原告邢XX、被告XXX公*、被告XX公**间的法*关*及责任*承担。

    一、原告邢XX、被告XXX公*、被告XX公**间的法*关*。

    被告XXX公**被告XX公**间的法*关*。被告XXX公**张*承揽合同关*,被告XX公**张*买卖合同关*,本院采纳被告XXX公**主张,认定双**承揽合同关*,被告XXX公**定作人、被告XX公**承揽人。理由如下:被告XXX公**与被告XX公**行磋商*,已经**告XX公***表示材料费、人工费*并结算,被告XX公**未反对,原告邢XX、案外人程XX与被告XXX公**定人工费*,被告XXX公**明*表示人工费*与被告XX公**算,被告XXX公**被告XX公**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双**于*料价款的确认,并非双***关*的确认,被告XXX公**原告邢XX、案外人程XX确定人工费*要将该人工费*为与被告XX公**算人工费*依据,并非被告XXX公**原告邢XX雇佣关*的确认。综上,被告XX公**被告XXX公***至锈钢管*料、人工均由被告XX公**供,双***承揽合同关*。

    原告邢XX与被告XX公**间的法*关*。原告邢XX主张*告邢XX与被告XX公***雇佣关*,被告XX公**张*告邢XX与被告XXX公***雇佣关*,双**张,本院均不予以采纳,本院认定原告邢XX与被告XX公***承揽合同关*,被告XX公**定作人,原告邢XX承揽人。理由如下:被告XX公***案外人程XX选任*告邢XX至被告XXX公**安*不锈钢管,被告XX公**原告邢XX并未商**确认报酬结算方*,被告XX公**不赚钱*工费*价,在人工费**并未获益,被告XX公**并未向*告邢XX提供工具材料,原告邢XX与被告XX公**存在控制支*关*,双**间不符*雇佣关*中最重要的人身依附关*的特征,因此,双**间不能*定为雇佣关*,应*定为承揽合同关*更为妥当。

    原告邢XX与被告XXX公**间的法*关*。原告邢XX被告XX公**供至被告XXX公**,被告XXX公***表示人工费*被告XX公**算,原告邢XX与被告XXX公**间不存在法*关*。

    二、责任*承担问题。

    承揽人在完成*作过程*对第三人造成*害或者造成*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失的,应*承担相**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XXX公***告XX公**作,现有*据不足以证明*告XXX公**在定作、指示或选任*失,被告XXX公**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公**选任*告邢XX时*与其直接进行过沟通,景*原告邢XX施*前、施*时*未前往现场进行过查*,疏于**,存在过失,本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XX公**偿原告邢XX医疗费12115.56元(60577.82元*0.2)。

    据此,依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及《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邢XX医疗费12115.56元。

    二、驳回原告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支*,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人民法*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XX,账号:3220198XXXX****)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如一方*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期限内向*民法*申*执行,申*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执行时*中止、中断,适用法*有**讼时*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文*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法*文*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起计*,法*文*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文*生效之日起计*。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被告昆山*XX公**担200元,由原告邢XX负担53元。被告昆山*XX公***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人民法*诉讼费*户,账号:32250198XXXX****,开户行:中国XX)。原告邢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3元,本院予以退还200元。拒不交纳诉讼费*,本院将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市中级人民法*。同时*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郑*

    二〇二一年*月六日

    书记贵马*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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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5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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