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新沂市XX。
负责人葛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X。
被告谷XX。
被告赵XX。
被告纪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房X、谷XX、赵XX、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禚孝严
书 记 员 李 亚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标 的:126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