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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与被告房X、谷XX、赵XX、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新沂市XX。

负责人葛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X。

被告谷XX。

被告赵XX。

被告纪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房X、谷XX、赵XX、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禚孝严

书 记 员  李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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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标      的:126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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