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21)闽0121民初3732号
原告:宋XX,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微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张XX,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
被告:黄XX,女,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
原告宋XX与被告张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用小额诉讼程*进行审理,后*案情复杂,依照《全**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权*高*民法*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繁简*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将本案转为简***进行审理。
宋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XX、黄XX偿还宋XX借款本金32000元*支*相***(以借款本金30000元*基数,按月利*1.5%,从2019年12月6日起计*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2021年5月26日利*为8070元);2.判令张XX、黄XX支*宋XX因本案产生的律师*5000元;3.判令张XX、黄XX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由:2018年10月4日,张XX因其妻子黄XX分娩向*XX借款30000元,念及双**间的友情,宋XX将其名下的信用卡借给张XX使用。后*XX向*XX出具一张*条,约定月利*为1.5%,在借条中明*若发生诉讼,张XX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诉讼费*费*。张XX与黄XX系夫妻,该款项*用于**生活,黄XX对此事完全*悉,是夫妻共同债务。后*XX因家*生活需要又使用宋XX名下的信用卡消费2000元,借款期间宋XX多次催促张XX、黄XX还款,张XX、黄XX均承诺还款,但一再拖延均未实际支*。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张XX、黄XX自愿分期向*XX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利*8000元*诉讼费463.5元,合计40463.5元,具体分期还款方*为:于2021年10月月底前偿还10000元*诉讼费463.5元;于2022年1月月底前偿还10000元;于2022年4月月底前偿还10000元;于2022年7月月底前偿还10000元。上述款项*入宋XX指定账户:户名宋XX,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122XXXX08000455-708;
二、若张XX、黄XX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双**间关**案借款的债权*务全*还清;若张XX、黄XX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视为未履行的债务全*到期,宋XX有**借款本金32000元、诉讼费463.5元*利*(截止至2021年7月25日利*为8000元,之后**以借款本金32000元*基数,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从2021年7月2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扣减已偿还款项*剩余**向**申*强*执行,扣减的顺序依次为:诉讼费、利*、本金;
三、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张XX、黄XX负担(该款项*宋XX垫付,张XX、黄XX应*本调解*议第一条、第二条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议经*方*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效力。
审判员 陈XX
二〇二一年*月二十六日
法*助理 陈XX
书记员 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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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5 16:00:00
审理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