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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一审刑事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案

    (2017)闽0203刑初599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桂燕、郑XX,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陈XX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途经厦门市思明区XX时,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交警大队梧村中队依法扣留该车辆。被告人陈XX因执意要拿走该车辆的电池被制止,遂对该中队执法人员林X、赵X拳打脚踢,随即被执勤交警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被告人陈XX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警察工作证、行政执法证等书证,被害人林X、赵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X的证言,被告人陈XX的供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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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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