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雇主拖欠雇员劳务费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2)鲁0305民初1398号
原告:陶xx;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XX;第三人:淄博XX公司,法定代表人:魏xx。
原告与被告因劳务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担任被告大货车驾驶员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车报废,被告因此拖欠原告两个月的劳务费4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刘X
书记员:李x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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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