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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宋XX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刑终18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XX,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洪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XX,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XX,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洪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XX,湖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洪江市看守所。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XX、宋XX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湘128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钟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对于洪江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从被告人陈XX处追缴的人民币58300元、从钟XX处追缴的人民币1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五、对于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联想电脑1台、金色红米Redmi5A手机1部、金色红米Redmi6A手机2部、记事本1本、红米Redmi6A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1部、中国XX银行卡2张、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钟XX、宋XX不服,分别以“钟XX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和“宋XX不构成诈骗罪,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钟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上诉人宋XX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1281刑初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健
审判员 荆 成
审判员 刘哲艺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冯XX

书记员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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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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