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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庭应诉需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

龙泉市人民法院

    原告:田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男。

    案情简介:

    原告田XX为被告何XX提供服装加工业务。原告完成并交付承揽物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承揽费用,遂原告上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

    原告田XX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承揽费用45976元并支付利息2860.52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田XX与被告何XX之间因承揽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完成并交付承揽物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承揽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承揽费用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何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XX承揽费459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8%自2022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

    不应诉等于放弃诉讼权利,很可能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同时法院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案的,即使不出庭,法院也需要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会把举证责任推到原告身上。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一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尽到了举证责任,后续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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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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