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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有效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1,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X1,男。

    被告:区X2,女。

    被告:区X3,女。

    被告:黄X2,女。

    被告:黄X3,女。

    被告:黄X4,女。

    案情简介:

    黄X1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判决确认被继承人凌X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中山XXxx号xx房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六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案件经过:

    原告黄X1提出涉案房屋是凌X于1999年12月29日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购买所得,购房款由原告出资,该房属凌X个人财产。凌X共有一次婚姻,丈夫为黄X5,于1987年12月26日去世。凌X与黄X5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黄X、黄X2、黄X3、黄X4及原告黄X1。黄X于1995年死亡,生前有一次婚姻,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区X1、区X2、区X3。由于涉诉房屋一直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凌X于2009年11月16日在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朋友吴X的见证下订立《遗嘱》。

    被告区X1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同意将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给原告。

    被告区X2答辩称,要求继承相应份额。

    被告区X3无答辩。

    被告黄X2书面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X3答辩称,原告提供的遗嘱没有录像、没有医生证明,母亲凌X在2009年脑梗住院,原告要凌X签遗嘱,其认为遗嘱是假的。凌X生前从来没有提过要将房屋给原告,到现在房屋可以拿到房产证了,原告就叫我们放弃,其不放弃房屋继承权,要求取得相应继承份额。

    被告黄X4答辩称,其与原告一家共同生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请依法提交了《广州市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发票、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书》、凌X死亡证、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复制档案资料申请表和房屋资料、石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光盘及录音笔录、不动产权属证明书等证据,本院进行开庭并组织质证,审查原件后确认并在卷佐证。

    案件结果:

    审查该《遗嘱》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定要件,为合法有效。凌X生前遗愿应予尊重,涉案房屋应由原告继承。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凌X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XXxx号xx房由原告黄X1一人继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点评: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遵循法定继承。有遗嘱,但是遗嘱是无效的,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部分无效的,无效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的遗嘱经过公证并且被告并无提供其他可质证证据,遂取得了法官的支持。如果担心被继承人百年后因为继承份额问题,尽量做财产公证或者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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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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