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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XX,薛XX与西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3民初2589号

    原告:黑XX,女,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学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薛XX,女,199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华XX,住西安市碑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陕西XX律师。

    原告黑XX、薛XX与被告西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XX、原告黑XX、薛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取得房屋权属证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583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座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582963元。并约定因被告原因,原告未在交房后720工作日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原告已付房款的1%。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5年11月28日收房,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因为2号楼顶楼有人搭建违法建筑,被告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违法建筑;如无法拆除,将无法完成实测,不能办理初始登记。因此,过错不在被告,被告同样是受害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座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房屋建筑面积78.2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7450元,总金额为582963元。被告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使用该商品房;如因被告原因,原告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工作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原告已付房款的1%。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于2015年11月28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涉案房屋房产证至今未予办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钥匙交接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交付购房款并于2015年11月28日入住涉案房屋,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在交房后720个工作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构成违约。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要求被告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583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未能提交备案资料系他人违建导致,并非自身原因,本院认为,即使违建事实存在,被告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其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故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原告黑XX、薛XX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座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西安XX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配合产权登记机关和原告黑XX、薛XX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二、被告西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XX、薛XX违约金5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安XX公司负担25元(此款原告黑XX、薛XX已预交,被告西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XX、薛XX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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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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