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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刑期大幅度降低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某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后被辞退。后高XX通过某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综合业务科工作人员(另案处理)违规查询到该房产正常办理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应缴税数额为160余万元,便与其商定办理此事好处费。
期间,被告人为偷逃税款,与某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预谋使用伪造的税收缴款书和完税情况证明为该房产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好处费。被告人行贿致使国家造成税款损失160余万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YX涉嫌合同诈骗罪,现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了,如果YX的罪名成立,就导致合同是无效的,YX没有取得涉案房屋,不需要缴纳税款。
辩护人提交了民事裁定书。证明YX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立案侦查,无效的房屋交易不存在征税的问题,不存在给国家造成的160万元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是否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60万余元的问题,经查,YX已由法院判决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基于诈骗行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YX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相关部门亦不应收取税款,故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该情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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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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