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经*理查*,被告人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车,与被害人发生交通*故,被害人经*救无效死亡。经*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经*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家*与被告人车*投保的保险公**成*事调解*议,由保险公***其相***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输管*法*,驾驶机动车*间行驶未保持安***,忽视安**驶,发生交通*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通*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关*理且能*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于*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事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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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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