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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X与王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邢X与王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11民初3814号

    原告(被反诉人):邢X,女,汉族,1962年2月20日。

    被告(反诉人):王X,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莹,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邢X诉王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邢X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王X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邢X与王X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被反诉人)邢X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人)王X撤回反诉。

    审判员  张X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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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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